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3执恢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路桥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某某申请执行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陕0423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支付运输费40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运输费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3708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首次执行中,本院在(2020)陕0423执940号案件中执行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执行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306196.81元,并划拨其银行存款696元,合计金额306892.81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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