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福江铭座**。

法定代表人:简勇。

被执行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德成中心**

法定代表人:简勇。

被执行人:闵佳,男,1984年03月31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简明,男,1983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闵佳、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确认被告闵佳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0元,第三人简明尚欠原告**工程款1100000元;

二、被告闵佳共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0元,并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800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12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700000元,若被告闵佳未就上述确定工程款按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工程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资金占用费750000元;三、第三人简明共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并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800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前向原告**偿还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100000元,若第三人简明未就上述确定工程款按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工程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资金占用费400000元;四、若被告闵佳、第三人简明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闵佳无法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付款义务,则第三人简明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时间、金额代被告闵佳清偿当期的债务。第三人简明为被告闵佳清偿债务后,被告闵佳应以第三人简明实际代偿的金额为基数,以月利率2%的标准向第三人简明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闵佳、第三人简明按期足额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三项约定的第一期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之后,原告**应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基本账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宜昌西陵一路支行,账号94×××96)、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的基本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中北路支行,账号12×××01)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若原告**未按期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则原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向第三人简明主张资金占用费400000元;七、原告**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向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提供总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原告**未依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则原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向第三人简明主张资金占用费400000元(发票抬头名称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20500343503232L,,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电话:0717-683****,开户行: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账号:71×××01。发票内容的名目类型分别为密集母线、始端箱、插接箱、电缆电线、配电箱。电缆型号分别为:WDZBN-YJV-5*16/WDZBN-YJV-5*25/WDZBN-YJV-4*35+1*16/WDZBN-YJV-4*50+1*25/WDZBN-YJV-4*70+1*35/WDZBN-YJV-4*95+1*50/WDZBN-YJV-4*120+1*70/WDZBN-YJV-4*185+1*95/WDZBN-YJV-4*240+1*120。配电箱类别为: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双电源切换箱。电线型号为:ZR-BV-1.5/ZR-BV-2.5/ZR-BV-4ZR-BV-6/ZR-BV-10);八、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本案诉讼费231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28173元,由原告**负担14086.5元,被告闵佳、第三人简明共同负担14086.5元。因被执行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闵佳、简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闵佳、简明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20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086.5元,执行费28041元。对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事项,在本次执行中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闵佳、简明的银行存款209212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