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926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德成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简勇,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0519465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署和受领有关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