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5民初111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月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尚城国际****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0519465A。
法定代表人: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