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511号
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负责人简勇,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尚城国际6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简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撤回对被告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国电珺宸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70元(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已预交),由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