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9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