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528号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楼****房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99元(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紫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