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411执恢3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东段北侧中房印象听雨苑3号楼东1单元9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68074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卫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9********。
关于本院办理的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4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济源市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源市承留镇卫庄村太吉路1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济源市不动产权第0047942号】自建房一套。
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