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01民初4897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阆中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东段北侧中房印象听雨苑3号楼东1**9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6层601-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安徽省太和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