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11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东段北侧中房印象听雨苑3号楼东1**9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1265421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520********)予以冻结,冻结限额2669190元。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F24011011510861××××),担保金额为26691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520********)予以冻结,冻结限额2669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