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0民初3121号
原告: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市马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2025年6月26日,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7元(已缴纳),由四川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