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5民初258号
原告: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杨国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麦提艾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系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田浩江,经理。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元,随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新疆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惠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