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延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4087号 原告:秦皇岛市延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市延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延鹏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