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4460号
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第三人: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陈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5158895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2362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192824元予以退还),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