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6751-2号
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846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92元,由原告负担692元;保全费6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