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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6229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1元,剩余22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