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6229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1元,剩余22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