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1598号
原告:***,男,住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英,女,住宝鸡市陈仓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吕高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92号美丽的院子2幢1单元12层11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578437831G。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孙大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宝成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游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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