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财保15号

申请人(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住麟游县。

被申请人(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2幢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表代表人吕高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兴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益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算)。被申请人具体银行账户及开户行如下:

账号:61001773500052508950;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

账户:806021401421008175;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

账户:10202732895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30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