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与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住麟游县。
被申请人(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2幢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吕高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21)陕0329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算)。
申请人(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称,该案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