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4民初2264号 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洪洞县城北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洪洞县城古槐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洪洞县金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