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221民初1923号
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河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0.00元,减半收取计3130.00元,由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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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马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