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云田镇北站村北站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朝阳南大街3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上诉人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