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云田镇北站村北站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朝阳南大街3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上诉人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顺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