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4民初6035号
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
原告南京市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王某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王某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某环保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