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1684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对上诉人钱仲金、云南杰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淦铭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云06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上诉费漏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6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淦铭负担9700.00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仲金负担100.00元”。因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淦铭负担9700.00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仲金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淦铭负担9700.00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仲金负担100.00元”。
审判长 周严惠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余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