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祥,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杰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908844208。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
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杰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杰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嘉鸿
审 判 员 张宏坤
人民陪审员 杨正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