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249号
申请人:无锡市众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23772750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
法定代表人:孙华。
被申请人:朝阳裕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47149479U,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光大路**。
法定代表人:赵雨江。
申请人无锡市众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朝阳裕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众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朝阳裕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朝阳裕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5000元的其他财产。第三人孙永勤、孙华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海韵艺墅69-1102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朝阳裕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孙永勤、孙华名下坐落于海韵艺墅69-1102房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众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