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33民初331号 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8665373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95812925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956409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 第三人:马边福马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东路126号一幢九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113356328423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马边福马磷化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