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11227号
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应龙南一路555号1栋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