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浙江中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2民初5862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 被告:福华某公司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福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2.5元,由原告浙江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