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2民初5862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
被告:福华某公司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福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2.5元,由原告浙江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