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918号
原告: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