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12民初51号
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应龙南一路555号1栋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泉昇(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