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956409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和大道白石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47999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被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申请,依法以5800000元为限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账号22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五通桥支行;账号1271********、开户行浦发银行乐山支行;账号22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五通桥支行开通的银行账户(账号2238********)已经足额冻结,其申请解除上述另外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另外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浦发银行乐山支行开通的银行账户(账号1271********)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开通的银行账户(账号223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