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229号
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和大道白石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47999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956409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