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03民初1267号
原告: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朝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大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雅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