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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411号
原告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三号。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
街198号。
原告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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