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执保121号
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兴旺钢材水暖商行,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章秋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兴旺钢材水暖商行与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准许保全的(2020)辽042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东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杜文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彬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