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10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