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10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