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2民初1609号
原告:厦门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某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某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