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号院21号(太阳宫孵化器08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7日出生,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7层办公B-7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北京东方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融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7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玩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东方融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玩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东方融创公司返还已付软件开发费用1134000元;3、东方融创公司赔偿玩票公司律师费68000元;4、驳回东方融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玩票/抢票平台开发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内外勾结的合同诈骗。玩票公司从未在《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报告》上的公司公章是**在玩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形成的。玩票公司的服务器上从未收到过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以及软件源代码,**在玩票公司任职期间从未向玩票公司提交过软件以及软件源代码。**与东方融创公司合谋骗取巨额资金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2、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未能综合考虑双方提供证据的主要内容。一审判决判令玩票公司继续向东方融创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东方融创公司向玩票公司提供了源代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玩票公司提供的员工考勤机相应的工作日志认定错误。
东方融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玩票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玩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玩票公司与东方融创公司2016年8月签署的涉案合同;2.东方融创公司返还玩票公司已付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1134000元;3.东方融创公司赔偿玩票公司律师费68000元。
东方融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玩票公司向东方融创公司支付第三期软件开发费用剩余款项人民币32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玩票公司(甲方)与东方融创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玩票/抢票平台)系统项目的软件开发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开发内容及要求参考协议附件一《玩票/抢票平台功能列表》,最终以甲乙双方正式加盖公章确认版的《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为准。
关于系统建设及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依据《玩票/抢票平台功能列表》向乙方进行功能需求的释疑。如涉及功能及需求变更或证据,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制定并向乙方提出。甲方指定项目经理为**,其负责协调甲方内部资源,配合乙方进行系统需求调研、系统需求细化、开发测试、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系统开发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验收确认工作。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开发计划、各项方案以及系统开发各阶段成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对项目进行测评和验收。系统开发各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的验收以甲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署名确认文件为准。乙方指定项目经理为***,负责协调乙方内部资源、对接甲方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各项工作的整体协调以及依据甲方需求带领乙方团队按照甲方时间及内容要求制定项目开发计划表、完成软件原型设计、开发、测试、培训等工作,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每周汇报一次项目推进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玩票/抢票平台》系统项目的软件开发、测试、培训等相关服务事项,并按期按协议提要求提交服务成果,保证满足附件一文档所提全部需求;乙方确认了解甲方制定并提出的系统各项功能需求并同意如在合理范围内甲方需求存在变更或增加,乙方将按照甲方书面形式的通知文件进行调整,且费用不再增加;超出合理范围内的甲方需求存在变更或增加的,需求变更工作量根据双方确认的需求变更内容进行费用估算,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乙方须在完成系统开发各阶段成果完成后以书面形式提报甲方可对完成部分进行阶段性审核和验收,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及时调整及工作计划制定。如因乙方所提交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或存在差异由甲方要求进行调整的,乙方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工作,因此造成的阶段性工作时间延误应由乙方承担延迟责任。
关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安排,双方约定:乙方应在2016年8月5日前完成系统的原型设计,在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功能开发并开始试运行,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稳定运行状态(软件连续30天日无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故障/任何问题且符合甲方的设计要求),并由乙方提报甲方进行初验。系统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签署《初步验收报告》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经甲方盖章书面确认《初步验收报告》后且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三个月仍未出现任何问题后由乙方提报甲方进行终验,系统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系统由甲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后,交付甲方正式使用,视为项目交付完成。
关于乙方交付成果,双方约定,乙方应交付的成果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计划、详细需求调研报告、《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软件测试用例、详细测试报告、项目相关操作手册及技术手册、软件源代码,网络、硬件、存储、数据库、浏览器等的配置要求,系统技术***。
关于验收标准及方法,双方约定,系统采用项目分阶段成果验收,系统需求调研完成后,乙方完成《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经甲方盖章确认后由双方正式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系统全部模块开发、测试完成后签署《系统测试验收报告》;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签署《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工作应以乙方提交成果符合甲乙双方确认的《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要求为准,在通过甲方审核验收后由甲方正式盖章签署《初步验收报告》;系统经甲方正式盖章签署《初步验收报告》且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三个月仍未出现任何问题并通过最终验收后,由甲方正式盖章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以上阶段性成果(统称为验收报告)均由乙方在系统开发各阶段成果完成后以书面形式提报甲方可对完成部分进行阶段性审核及验收,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署正式相对应的报告书面确认文件(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
关于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协议总价为1620000元。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的30%,即人民币486000元整;完成需要需求分析、完成产品原型设计并由甲乙双方完成正式书面确认文件《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的30%,即人民币486000元整;乙方完成全部开发成果、系统试运行已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初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四)(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必要支持文件、乙方完成全部成果及方案的交付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的30%,即人民币486000元整;乙方所有开发工作完成、已得到甲方盖章书面确认的《最终验收报告》并系统稳定运行后即代表系统正式上线,在系统正式上线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终验期间调整/补充的甲方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必要支持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持协议总价的10%,即人民币162000元。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交付软件及达成实施进度节点的情况下,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付款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除需支付本协议所确定金额外,每逾期一天,须按拖延付款额的0.05%向乙方支付延迟违约金;若因甲方付款不及时,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履行相关协议义务。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到的款项不退还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和向甲方交付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时、如乙方服务团队频繁变更成员或经甲方要求多次调换仍不能满足甲方本项目开发需求或因频繁调换乙方服务团队成员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乙方应每延期1天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0.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天或经乙方多次整改均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时,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应全额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逾期利润等)。
玩票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19日、2017年1月17日分别向东方融创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86000元、486000元、162000元。
2017年1月10日,玩票公司向东方融创公司出具初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的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为,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及后续对原需求变更内容的开发测试工作,系统可运行程序及代码已部署至甲方提供的服务器,系统运行正常。该报告验收签字栏显示,验收结论为,系统运行正常,验收合格。甲方签字处为**并加盖有玩票公司公章。
2017年1月16日,东方融创公司工作人员向玩票公司**(收件人邮箱为wangshuo@civa.cc)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硕哥:附件是,技术***(包括使用说明、网络配置、技术说明)、需求调研报告,请查收。”附件内容标题为:玩一票***.doc(9.24M)、需求调研报告.docx(21.37K)。
2017年2月13日,玩票公司出具任免通知,通知内容为“经公司决定:免去**同志的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玩票/抢票平台】项目经理职务。****同志为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玩票/抢票平台】项目经理职务。以上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日,玩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东方融创公司(收件人邮箱为137851@qq.com)称:“因我方项目经理**,外请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职,现已被解雇,现由我方运营总监***负责项目整体运营,由我方**接任项目经理职位,特此通知!玩票科技人力资源部”。
2017年2月14日,东方融创公司向玩票公司工作人员(收件人邮箱为zhangjian@civa.cc)发送标题为“玩一票项目开发报告”的电子邮件,内容为“Hi**:附件是玩一票项目的开发报告,请查收。”附件内容标题为:玩一票项目开发报告.docx(45.59K)。
2017年2月16日,东方融创公司向玩票公司工作人员(收件人邮箱为:liyiping@civa.cc;zhangjian@civa.cc)发送电子邮件称:“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玩票/抢票平台开发合作协议’,我司已依约完成了对玩票/抢票平台系统开发项目的开发和交付,还有剩余款项未被支付,现向贵公司进行款项支付的催款,希望能尽快落实。”同日,玩票公司向东方融创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收件人邮箱为:27768836@qq.com;137851@qq.com)称:“北京东方融创技术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2月16日,我司发现根据合作协议及用户开发手册,你司未能提供合格产品,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对此,我司要求你司在一日内提供软件产品,并共同封存,由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评估。如你司不能配合我司合理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则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将视为你司未能提供相关产品,我司将根据合作协议主张相关合法权利。”玩票公司亦将封存通知通过快递方式向东方融创公司送达,快递查询记录显示该件于2017年2月17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公证书、电子邮件截图及下载附件、***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东方融创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交付合格开发成果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玩票公司与东方融创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交付开发成果问题,双方约定东方融创公司应交付的开发成果及方案包括项目实施计划、需求调研报告、《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操作手册及技术手册、软件源代码、配置要求、技术***等。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已形成《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东方融创公司工作人员亦已通过电子邮件向玩票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了涉案项目的需求调研报告、技术***(包括使用说明、网络配置、技术说明)。玩票公司主张东方融创公司未交付软件源代码,未提交符合协议要求的软件。玩票公司已就东方融创公司提交的成果进行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中显示项目建设情况为“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约定及后续对原需求变更内容的开发测试工作,系统可运行程序及代码已部署至甲方提供的服务器,系统运行正常。”报告验收签字栏显示“验收结论为,系统运行正常,验收合格。”由于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初步验收工作应以东方融创公司提交成果符合双方确认的《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要求为准,因此,《初步验收报告》的通过可以推定东方融创公司提交成果符合合同要求,从常理来看,提交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应包括提交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开发成果。《初步验收报告》中亦载明“系统可运行程序及代码已部署至玩票公司提供的服务器”,结合上述约定,可推定东方融创公司部署的可运行程序及代码包括源代码,即东方融创公司已向玩票公司交付软件源代码。此外,《初步验收报告》显示验收结论为系统运行正常,验收合格。玩票公司还支付了依约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的部分款项。玩票公司虽提交经公证的钉钉软件工作记录,主张根据记录中的工作内容,实际未进行涉案软件的初步验收,但该记录显示的内容系由其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录入,相应工作内容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其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东方融创公司已向玩票公司交付了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开发成果。
二、玩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融创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赔偿律师费
由于东方融创公司不存在玩票公司所主张的根本性违约行为,玩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东方融创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东方融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玩票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
依据双方约定,协议总价的30%合同款,即人民币486000元整,应在东方融创公司完成并交付全部成果及方案、得到玩票公司书面确认的《初步验收报告》、向玩票公司提供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必要支持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东方融创公司已交付双方约定的开发成果并通过初步验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除开发成果外前述申请知识产权的必要支持文件的种类、内容和范围,而东方融创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以及双方的交易文件应足以支持玩票公司申请知识产权,故在无证据显示玩票公司曾要求东方融创公司提供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支持文件而东方融创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初步验收完成之日即应视为该笔款项付款条件满足之时,玩票公司应依约向东方融创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玩票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支付了162000元,尚有324000元未支付,东方融创公司反诉要求玩票公司支付该笔合同款,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一、玩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东方融创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24000元;
二、驳回玩票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中,针对东方融创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成果及方案,玩票公司认可东方融创公司交付了《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东方融创公司认可未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计划、软件测试用例、详细测试报告。对于源代码的交付,东方融创公司认为将涉案软件部署在服务器上即为有效的交付方式,玩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及玩票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玩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涉案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玩票公司第三次付款的条件为东方融创公司完成全部开发成果、系统运行已得到玩票公司书面确认的《初步验收报告》,且提供玩票公司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必要的支付文件,东方融创公司完成全部成果及方案的交付工作。满足上述条件,则玩票公司在相应期间内交付合同总价的30%,即486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玩票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了《初步验收报告》,虽然玩票公司坚持称该报告上的公司公章系**偷盖,但鉴于**是玩票公司指定的项目经理,且该报告上**签名和公司公章经过***定系**本人签名、加盖的公章系玩票公司的公章。因此,《初步验收报告》应当被认定为玩票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玩票公司提交的钉钉软件上员工工作记录,由于系玩票公司员工自行录入,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推翻玩票公司已出具《初步验收报告》的事实。东方融创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需求调研报告、技术***、技术手册、使用说明、网络配置等文件,玩票公司认可东方融创公司提交了《系统产品原型》及《需求文档》。此外,根据《初步验收报告》,涉案软件已经部署在玩票公司的服务器上,在涉案合同对源代码交付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述部署行为属于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交付方式。虽然东方融创公司并未提交实施计划、测试报告,但东方融创公司已经研发涉案软件并予以交付,且玩票公司已经予以初步验收,故不能以上述文件未提交而认定东方融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基于涉案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玩票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付第三笔合同款的剩余部分,共计324000元。玩票公司主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不属于本案合同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可以另行救济。玩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玩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8元,由北京玩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亓 蕾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