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1353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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