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某有限公司;南昌市路桥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01财保1号 申请人:格尔木林阳沥青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1145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632126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格尔木林阳沥青砼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区7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4123281966********。 被申请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7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格尔木林阳沥青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支行账户(账号:360501520176********)内的银行存款4374650.08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83121280202400002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支行账户(账号:360501520176********)内的银行存款4374650.08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