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96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4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52922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607民初4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