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3500号
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61204518。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浩,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13XA。
法定代表人:武岳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30日,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得到履行的基础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付洁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