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4533号
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小康路G2栋0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传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段绪娟
书记员张梓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