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社区(汉十高速公路以北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6841279X4。
负责人:刘金保,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春、关岱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61204518。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调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6元,减半收取8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小翠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