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庄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朱庄社区(汉十高速公路以北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6841279X4。
负责人:刘金保,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61204518。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鄂0607民初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庄分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小翠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