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9号
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社区(汉十高速公路以北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6841279X4。
负责人:刘金保,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春、关岱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61204518。
法定代表人:邵吉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4206000000000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小翠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