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7050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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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孚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孚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某某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