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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1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教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上诉人宜教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教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判令宜教通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11月5日入职宜教通公司市场部三组,担任销售岗位。2022年7月份宜教通公司按照公司政策对市场部进行上半年业绩考核,***2022年上半年业绩考核结果为零。考核后,根据公司的薪酬结构及《2022年市场部考核及激励政策》,其绩效工资与奖金(此两项为薪资中浮动部分)也会有所调整,不存在降薪的情况。在与***沟通协商后同意下,***催促公司给其发书面薪资调整文件,于是在8月12日宜教通公司出具了《薪资调整通知书》告知她调整方案,但***以此为理由在2022年8月15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调整方案***未予确认,宜教通公司也未实行薪资中绩效工资与奖金部分的调整,其薪资依旧按原来的发放,且***在职期间的薪资已全部结清。公司一直在与***协商沟通,根本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宜教通公司也未降薪并按时支付了***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并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更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宜教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宜教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宜教通公司所陈述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等,***均未看到相关的文件。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宜教通公司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宜教通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宜教通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宜教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22年8月份(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据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三、2021年11月的工资条;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宜教通公司在***入职时告知***底薪为8000元,***后来才知道8000元并非底薪,且宜教通公司从来没有告知***其业绩与绩效挂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宜教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宜教通公司虽上诉认为***的底薪为2300元,但一审中,宜教通公司已确认应发工资为8000元每月,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为7000元。故对***每月应发工资为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宜教通公司将相关考核激励政策送达或告知***,亦不足以证明宜教通公司在***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工资收入与业绩挂钩,故宜教通公司单方面将***工资降低,缺乏依据。***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宜教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宜教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宜教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