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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3949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4878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称“宜教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宜教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三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于2021年11月5日入职宜教通公司,双方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任职销售岗位。 ***应发工资为8000元/月。 宜教通公司提供的《2022年YJT公司市场考核及激励政策》载明:业绩目标毛利100万/年,对应薪酬6000元/月;业绩目标毛利200万/年,对应薪酬8000元/月。宜教通公司主张该激励政策通过市场大会PPT模式宣告,未发放给员工,但发给每个组组长。***对该证据三性不予确认,主张从未见过该激励政策,也未通过任何形式向其发送该激励政策。 2022年8月12日,宜教通公司向***发出《薪资调整通知书》,载明:***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0业绩,根据“2022年市场部考核激励政策目标业绩对应薪酬标准”,您2022年度薪资标准为6000元/月(今年1-7月已发放工资将按差额扣回)。特此通知。 2022年8月15日,***通过微信向宜教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宜教通公司强制降薪至6000元底薪,并且要扣回2022年1月至7月超出6000元部分的工资共计14000元不能接受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仲裁情况:申请人***以宜教通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份工资3500元(当庭撤回);2.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0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44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本案中的全部请求。 七、***的诉讼请求:判令宜教通公司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宜教通公司制定的《2022年YJT公司市场考核及激励政策》只有***所在的第三组组长黄淼汕签名,其提供的会议通知只能反映通知第三组人员召开市场大会及素质课介绍,不能证明该激励政策已向全体员工公示,***也否认收到该激励政策,故该激励政策不适用于***。二、宜教通公司向***发出的《薪资调整通知书》,是宜教通公司单方作出降薪决定后通知***,并非与***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故宜教通公司单方降低***工资行为违法。三、宜教通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反映,宜教通公司是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才提出“你没有签收,我们也不会执行的”,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宜教通公司再表示不执行《薪资调整通知书》,已没有实际意义,故***以宜教通公司降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宜教通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1年11月5日入职,2022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为8000元(8000元/月×1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被告广东宜教通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李强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